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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表一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1.0%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
    表二

    收支率

    增减率

    奖励率

    10%以下

    减30%

    10%

    11-20%

    减25%

    9%

    21-30%

    减20%

    8%

    31-40%

    减15%

    7%

    41-50%

    减10%

    6%

    51-60%

    减5%

    5%

    61-70%

    不变

     

    71-80%

    增3%

     

    81——90%

    增5%

     

    91——100%

    增8%

     

    101——110%

    增10%

     

    111——120%

    增15%

     

    121——130%

    增20%

     

    131——150%

    增30%

     

    151%以上

    增35%

     

    注:(1)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2009年1-12月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0.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 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009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在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7% 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简称“住院保险”)

    1. 征缴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的下列人员: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下同)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2. 征缴比例
      (1)住院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2009年5至12月期间阶段性调整住院保险征缴比例: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1. 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2. 征缴比例
      (1)、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
      (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四)、补充医疗保险

    1. 征缴范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或个人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 征缴比例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缴纳;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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