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表一
行业类别 |
行 业 名 称 |
一 |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
二 |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三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
表二
收支率 |
增减率 |
奖励率 |
10%以下 |
减30% |
10% |
11-20% |
减25% |
9% |
21-30% |
减20% |
8% |
31-40% |
减15% |
7% |
41-50% |
减10% |
6% |
51-60% |
减5% |
5% |
61-70% |
不变 |
|
71-80% |
增3% |
|
81——90% |
增5% |
|
91——100% |
增8% |
|
101——110% |
增10% |
|
111——120% |
增15% |
|
121——130% |
增20% |
|
131——150% |
增30% |
|
151%以上 |
增35% |
|
注:(1)收支率=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金/缴纳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行业基准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2009年1-12月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0.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简称“住院保险”)
(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四)、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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