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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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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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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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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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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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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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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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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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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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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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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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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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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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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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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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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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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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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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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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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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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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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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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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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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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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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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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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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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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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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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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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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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变更银行信息后需到所属区地税部门更改相关协议。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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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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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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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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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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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已办理用工备案的“打印简化版”一式两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单位加盖公章),携带省社保局盖章确认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复印件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不需办理用工备案)。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自助服务区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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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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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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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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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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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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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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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最早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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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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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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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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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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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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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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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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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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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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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1)转入广州的基本条件:
1、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
2、最后在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其中:
(1)原为外地户籍现为本市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
(2)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本市参保。
3、省、市之间,市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之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按90号文件执行(可在退休前一年内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以下资料:
A.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或对帐单(如与广州参保重复,请先处理异地重复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关系后再行转入);
B.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C、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含1994年1月至1995年12月缴费记录但无缴费基数的,请按穗劳社函{2007}885号文的规定须补充:
1)省外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省内转入本市的,提供转出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时期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已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和要求,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中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记录无缴费基数或缴费金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又确实无法提供实际缴费基数的,属转出地不按国家规定办理业务,本市将退回养老保险关系,请转出地按国家规定完善后再行转出。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转出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开具的《接收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的函》;
C.转出地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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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办理养老或失业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B.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C.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办理广州市行政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
B.接收地(只限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广铁集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医疗保险关系的意见函。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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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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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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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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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