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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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纳税人名称变更的,需加盖新公章或签章);登记注册类型变更和个人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都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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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变更表(或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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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另:
①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②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各;
③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④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完成时限(工作日):即日
回复文书和资料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