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表》)。
(二)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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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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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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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地址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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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的决议或补充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明未注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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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类型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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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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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3)国有企业提供上级部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没有国有企业上级部门任命书的纳税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对不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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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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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2)只有投资总额发生变动的,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只变更投资方信息、投资总额不发生变动的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3)新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机构代码复印件。(新投资方是个人的除外).如果投资方是个人的,需提供新个人投资方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如投资方为外国企业,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机构代码复印件;如投资方为境外企业的还需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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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银行账户
(1)银行开立账户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缴税协议书》和《取消账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变更ETS缴税账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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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范围
(1)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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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其总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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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变更其分支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1)分支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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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1)因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因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或因行政区划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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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的变更,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