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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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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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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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不用提供,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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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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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如该地址无明确的产权人的,由业户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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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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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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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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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单位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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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外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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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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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时税务登记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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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提供)。
完成时限(工作日)
即日(特殊情况30日内)
回复文书和资料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